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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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1號
原 告 楊秋文
被 告 莫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700元(見本院
卷第32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