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桃小字第15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畢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