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8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 告 李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零七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