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玉樓、告訴人 楊勝易 先後與 余叔蓉 交往,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滯留余叔蓉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住處,於民國105年11月26日凌晨3時許,在上址2樓房間內,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甩棍1支毆打告訴人右臀,致告訴人受有右臀挫傷併瘀血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和解並賠償新臺幣5,000元,告訴人乃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7、18頁),揆諸上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