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18號上訴人 李美蓮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於上述期間未補提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經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李美蓮雖於民國106年5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6年6月1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加計7日命補正期間,是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於106年7月6日屆滿,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程式,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