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84號原告 吳培正 被告 蔡林峯 上列被告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 葉林峯 」均更正為「蔡林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葉林峯」,顯均係「蔡林峯」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蔡林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芳菁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