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0號原告 蔡世民 即福東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佳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參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伍佰元,仍有壹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政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