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分騰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分騰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分騰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4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月2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張分騰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
4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罪嫌重大,且其中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罪,係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被告串證之可能性極大,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瑜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