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4號
聲請人 周子廸博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博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可構成博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捌佰零壹元,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㈡按破產法第6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提出上述文件,於法未合,應命其補正:⒈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⒉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及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據上,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及破產法第5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如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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