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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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77號原告 王一淳 被告 吳田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部分,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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