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355號債權人豐邑中港觀邸管理委員會 洪宇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佳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名稱是否為「豐邑中港觀邸管理委員會洪宇瑄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㈡請求利息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㈢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