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920號反訴原告 林國村 反訴被告 王大華 即魔菇手工玉米花專賣店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