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218號
原告VILLANUEVAJEZELLLAGASCA( 菈賈思 )
VARGASISABELDUQUE( 衣沙貝 )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艾密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96元(含附表所示本票之票面金額分別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2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上毅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本票裁定案號
1
VILLANUEVAJEZELLLAGASCA(菈賈思)
113年3月31日
60,000元
113年7月31日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07號
2
VARGASISABELDUQUE
(衣沙貝)
113年2月24日
60,000元
113年6月24日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08號
附件:利息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