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218號

原告VILLANUEVAJEZELLLAGASCA( 菈賈思

VARGASISABELDUQUE( 衣沙貝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艾密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96元(含附表所示本票之票面金額分別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2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上毅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本票裁定案號

1

VILLANUEVAJEZELLLAGASCA(菈賈思)

113年3月31日

60,000元

113年7月31日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07號

2

VARGASISABELDUQUE

(衣沙貝)

113年2月24日

60,000元

113年6月24日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08號

附件:利息試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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