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648號
上訴人 吳姿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宛鍾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20萬9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648號
上訴人 吳姿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宛鍾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20萬9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