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0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志上列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8年5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3號民國108年5月21日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檢察官不得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按「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為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4項所明定。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3號民國108年
5月21日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檢察官不得上訴」之記載顯係誤寫,依上開說明,應予刪除,以茲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