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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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963號債權人黃 淑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文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並釋明雙方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
之五且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再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㈡請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黄」淑敏或「黃」淑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柏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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