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債務人 盧玉娟 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李毓芳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蔡豐任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本院依職權:(一)於106年12月20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列印。(二)調取債務人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得知債務人之財產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身壽險保單解約金新台幣233,018元。債務人所有上開資產自應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107年6月21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經斟酌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及有表示之債權人意見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暨附表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債務人盧玉娟(Z000000000
)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