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陽儁 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8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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