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吳國華 法定代理人 楊味茶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 李世昌
莊世華 吳鴻榆 李建豪 蔡典宏 郭彥麟 黃韋翔 許文聰 余紹堂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天龍
劉華英 被告 林宗錦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明美 被告 張睿緯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世綸
莊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萬叁仟捌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叁仟陸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