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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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31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
共同上列上訴人與丙○○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下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