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893號聲請人時代廣場CBD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千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