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26號聲請人 黃國誠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林卓賢 、 林美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高寶玉 、 林哲正 、 林正一 、 林明珠 、 高林明慧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分別聲請駁回 劉水秀 、 林献章 之訴訟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於上開修正條文112年12月1日起生效前之112年5月15日已繫屬,有本院收件章為憑,是訴訟費用之計算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茲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件聲請駁回參加之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謝慧敏法官蔡汎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