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5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葳翔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
蕭慶鈴律師被告 高林聖 選任辯護人 劉明璋 律師被告 許威銘 選任辯護人 黃珮茹 律師
簡文修 律師被告 朱國程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蕭嘉淳與本院電話聯絡稱欲到庭表示意見,並請求附帶民事賠償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稽,故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