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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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訴人即被告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詩惠 等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萬5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