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109號債權人 洪孟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莉艷 、 巫俊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借據及款項借用證所示,本件借款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若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