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四五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甲○○原告即反訴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離婚之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且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五第一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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