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
乙○○右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二、第六五四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乙○○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予以羈押,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等人已坦承犯行,請求准予交保候傳,爰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等人既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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