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壹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零柒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就訴訟金額部分得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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