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壹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就訴訟金額部分得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