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346號
原告 陳嘉雯
被告 李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23第2項、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