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9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淑娟

蔡瓊慧

蔡錦榮

蔡淑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俊良 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6,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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