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58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 賴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0,7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0,7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向原告申請Costco相片悠遊信用卡使用,截至113年4月4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萬0,752元(含本金2萬8,033元、利息、違約金及費用),有信用卡線上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及債權計算書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之金額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1

1萬3,691元

113年4月5日

清償日

13.5%

2

1萬4,342元

1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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