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張智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部分,原聲請書附表記載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0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2部分,原聲請書附表記載宣告刑為「有期徒刑9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9日│101年1月14日│101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684│度毒偵字第684│度毒偵字第684│││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實││938號│938號│938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7日│101年5月17日│101年5月17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101年度上訴字│101年度上訴字││判││第1003號│第1003號│第1003號││決││(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程序駁回)││├───────┼───────┼───────┼───────┤││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16日│101年7月16日│101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527號│度執字第8527號│度執字第8527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4日│101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684│度毒偵字第1641││││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實││938號│1748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7日│101年8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101年度訴字第│││判││第1003號│1748號│││決││(程序駁回)││││├───────┼───────┼───────┼───────┤││判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28日│101年9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527號│度執字第11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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