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405號債權人台中市西屯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健男 債務人 何朝源 債務人 王珠 債務人 何鈺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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