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南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
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
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南宏因詐欺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分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之規定,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受刑人陳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間│99年10至12月間起│100年7月27日││││至100年1月1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873號、│偵字第20702、21│偵字第20702、21│││101年度偵緝字第│805、25524、26│805、25524、26│││25號│658號、101年度│658號、101年度││││偵字第1158、8197│偵字第1158、8197││││、101年度偵緝字│、101年度偵緝字││││第378、379號│第378、37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0│101年度訴字第20││事││509號│4、949號、101年│4、949號、101年│││││度易字第1204號│度易字第12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7日│101年8月22日│101年8月2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0│101年度訴字第20││判││509號│4、949號、101年│4、949號、101年│││││度易字第1204號│度易字第120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6日│101年9月24日│101年9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699號│執字第10791號(│執字第10791號(││││編號2至4號定應│編號2至4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月)│││││││││││└────────┴────────┴────────┴────────┘┌────────┬────────┐│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3日至│││100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0702、21│││805、25524、26│││658號、101年度│││偵字第1158、8197│││、101年度偵緝字│││第378、37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事實審││4、949號、101年││││度易字第1204號││├────┼────────┤││判決│101年8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判決││4、949號、101年││││度易字第1204號││├────┼────────┤││判決│101年9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791號(│││編號2至4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