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本院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屢次傳拘不到,經發佈通緝後始到案,顯有逃亡事實,雖業經本院判決,然若未予繼續羈押,顯難保全後續之審判或執行,從而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