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予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並未到庭,嗣經本院發佈通緝,為警通緝到案,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為本院發佈第二次通緝後到案,足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將其羈押。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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