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壹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二時五十分許,分別在台南縣歸仁鄉南保村南保加油○○○鄉○○○街○○號等處,查獲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二小包(含袋重一點九公克),惟其施用毒品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查扣之安非他命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