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一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汪怡君~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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