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依規定將受刑人帶至指定處所,有拘提報告書、戶籍謄本、保證金收據聯影本各一紙,送達證書影本二紙附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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