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
原告戊○○被告甲○○
丁○○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甲○○、丁○○已分別因本院以八十八年高敬刑敬緝字第五三○號、五三一號通緝在案,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甲○○、丁○○之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靜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柯文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