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一號),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二、茲聲請人以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之期待性相當,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所定之罪,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相當性之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顯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意旨不符,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該號解釋公佈之日起不予適用。受處分人所犯之罪僅係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且未持械另犯他罪,尚無重大之社會危險性,宣付強制工作三年,不符比例原則,自應認其尚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後強制工作之執行。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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