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莉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莉娟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莉娟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本件附表編號
1部分宣告刑雖已於民國108年2月19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編號2宣告刑亦於108年5月14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依上開裁判意旨,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107年7月3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09號、本院
107年度審簡字第656號、107年度壢簡字127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否為同期間內所為,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犯後態度暨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6年5月17日下午5│││犯罪日期│106年11月9日│時41分許為警採尿往前│107年2月21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306號│字第2243號│字第280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40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56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27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30日│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19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40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56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271││判決││││號││├────┼──────────┼──────────┼──────────┤││判決│107年7月3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緝│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備註│字第3986號,於108年│字第5345號,於108年││││2月19日有期徒刑執行│5月14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完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