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2號上訴人 楊秀昆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被上訴人即承受訴訟人 鍾依玲
鍾承廷 鍾協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王泰翔 律師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被上訴人花蓮縣壽豐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懷文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俊平 本件原定於104年9月29日下午4時0分宣示判決,惟因颱風影響致本院轄區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停止上班,爰改定於104年10月1日下午4時0分宣示判決。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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