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86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姿旻 債務人 洪憶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伍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及國外交易手續費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