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801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鴻銘工業有限公司謝其明郭振昌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鴻銘工業有限公司、謝其明、郭振昌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聲請人已於103年9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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