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0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志豪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5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593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26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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