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FI
費伯安BOO共同代理人 張美娜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陳創雄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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