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服公職四十餘年退休前以薪俸養家,退休後依退休金度日,既無恒產,亦無積蓄,實無力負擔本件巨額之訴訟費用等為論據,並提出岳父 徐勵 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三子章平入營通知書等影本為證,然該證件並不能釋明抗告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形。原法院以抗告人非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認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因將抗告人之聲請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尚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洪根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