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再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冬山鄉公所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0003}簡易庭__年度__簡字第__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與訴訟費用負擔均廢棄。
右廢棄部分被上訢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一、聲明:駁回上訴。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姜世明~B法官姜世明~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